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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某公司因粉塵隱患被罰2.3萬,除塵係統隱患不容小覷!

更新時間:2025-03-14  |  點擊率:228

案情概況

2024年7月,根據《全區安全生產(chan) 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24-2026)的通知》等通知要求,山東(dong) 省濟寧市兗(yan) 州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轄區某企業(ye) 進行安全生產(chan) 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chan) 車間下料區鋁合金切鋸機、數控牆板加工機共用同一除塵係統,根據應急部10號令《工貿企業(ye) 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經現場勘驗、研判,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行政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jue) 定書(shu) 》,責令該單位暫時停止使用下料區鋁合金切鋸機、數控牆板加工設備及除塵設備,同時責令該單位限期整改,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處理結果

該行為(wei)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和《工貿企業(ye) 粉塵防爆安全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 6 號)的相關(guan) 規定,對其進行了2.3萬(wan) 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可燃性粉塵與(yu) 可燃氣體(ti) 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不能共用一套除塵係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係統不能互聯互通。否則,根據《工貿行業(ye) 重大生產(chan) 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應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chan) 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生產(chan)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生產(chan) 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一百零二條,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生產(chan) 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zui的,依照刑法有關(guan) 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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