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0日,天津新港海事局執法人員對到港船舶“**"輪開展PSC檢查以及違規進入船舶危險密閉空間行為(wei) 專(zhuan) 項治理行動檢查,在對該輪配備的便攜式工業(ye) ti11雷竞技進行檢查時,發現其操作手冊(ce) 以及最小電池續航時間不符合要求。一是該輪工作語言為(wei) 英文,但兩(liang) 台工業(ye) ti11雷竞技均為(wei) 國產(chan) 某品牌氣體(ti) 探測儀(yi) ,均隻配備中文操作手冊(ce) 。二是該操作手冊(ce) 顯示最小電池續航時間均為(wei) 8小時,並且檢查人員聯係到生產(chan) 廠家並對續航時間進行核實,確認該設備無法保證所要求的10小時zui低續航。
法規依據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2013修正案第III章第19條4.2.5對於(yu) 圍蔽處所的相關(guan) 風險和安全進入圍蔽處所的船上程序,應視具體(ti) 情況考慮到本組織[1]製定的建議案中提供的指導。
[1] 參見本組織以大會(hui) A.1050(27)號決(jue) 議通過的《經修訂的進入船上圍蔽處所建議案》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2014修正案第XI-1章第7條第I章
適用的每艘船舶應攜有適當的便攜式氣體(ti) 測試儀(yi) [1]。這些測試儀(yi) 應至少能在進入圍蔽處所前測量氧氣、可燃氣體(ti) 或蒸氣、硫化氫和一氧化碳的濃度[2]。按其他要求攜有的測試儀(yi) 可滿足本條要求。應為(wei) 所有這些測試儀(yi) 提供合適的校準設備。
[1] 參見《便利選擇SOLAS公約第XI-1/7條要求的圍蔽處所便攜式氣體(ti) 測試儀(yi) 指南》(MSC.1/Circ.1477通函)。
[2] 參見《經修訂的進入船上圍蔽處所建議案》(A.1050(27)決(jue) 議)。《便利選擇SOLAS公約第XI-1/7條要求的圍蔽處所便攜式氣體(ti) 測試儀(yi) 指南》(MSC.1/Circ.1477通函)
第13條:儀(yi) 器的zui低電池壽命(使用推薦類型的新電池)應為(wei) 10小時。
第18條:儀(yi) 器應配備一本手冊(ce) ,說明其功能和報警,並解釋如何校準、操作和維護。本手冊(ce) 中的信息應以船舶的工作語言提供。
安全提醒
船舶工業(ye) ti11雷竞技是保障船舶安全的關(guan) 鍵設備之一。工業(ye) ti11雷竞技能夠實時監測船舶內(nei) 部或周圍環境中氣體(ti) 濃度,從(cong) 而有效預防火災、爆炸以及中毒等安全事故的發生。在船舶運營過程中,工業(ye) ti11雷竞技著至關(guan) 重要的作用,為(wei) 船員的生命安全和船舶的財產(chan) 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推薦瑤安便攜式工業(ye) ti11雷竞技可同時檢測4種氣體(ti) ,1種可燃氣體(ti) 和3種有毒氣體(ti) ,實時顯示氣體(ti) 濃度、時間、電量,大容量電池待機時間≥1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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