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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桐廬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接桐廬縣應急管理局案件移送,反映桐廬某車輪製造企業(ye) 未在作業(ye) 場所設置報警裝置。經查,該企業(ye) 裝配車間洗絲(si) 印板處,使用稀釋劑、油漆等危險化學品未安裝可燃氣體(ti) 濃度監測報警器,該行為(wei) 涉xian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該案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立an查處。
法律分析
工貿企業(ye) 在生產(chan) 經營活動中,經常會(hui) 涉及使用、暫存、裝卸危險化學品,並可能會(hui) 伴有可燃氣體(ti) 逸散。因此,設置可燃氣體(ti) 濃度監測報警裝置在事故預防中起到至關(guan) 重要的作用,但部分企業(ye) 安全意識不足,未按規定配足配齊安全設備,從(cong) 而埋下安全隱患。
違法行為(wei) 產(chan) 生原因
當事人安全意識不足,認為(wei) 隻有大量存放、使用危險化學品才需要安裝可燃氣體(ti) 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查辦結果
當事人未在作業(ye) 場所設置報警裝置的行為(wei) 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鑒於(yu) 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且未造成危害後果,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及《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序號【129】裁量階次A的規定,決(jue) 定對當事人罰款人民幣3000元整。
法條科普
違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生產(chan) 、儲(chu) 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ye) 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並保證處於(yu) 適用狀態。
罰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八)生產(chan) 、儲(chu) 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ye) 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在作業(ye) 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序號【129】裁量階次A:未在作業(ye) 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有1台(套、種)的,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wan) 元以上7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
警示提醒
危險化學品是工貿行業(ye) 在生產(chan) 經營活動中經常涉及的一類危險物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其生產(chan) 、儲(chu) 存、使用過程中具有較大危險性,一旦發生事故,會(hui) 嚴(yan) 重危及生命財產(chan) 安全和環境安全。
近年來工貿行業(ye) 危險化學品作業(ye) 場所因報警裝置設置不到位導致的安全生產(chan) 事故時有發生,給勞動者帶來巨大悲痛,給企業(ye) 造成慘重損失。在此,我們(men) 提醒各企業(ye) 負責人切勿存在僥(jiao) 幸心理,應主動扛起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配足配齊安全設備,築牢防護網,擰緊安全閥!
來源:橫村中隊、桐廬縣綜合行政執,版權歸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