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貿企業(ye) 在生產(chan) 經營活動中,經常會(hui) 涉及使用、暫存非水性油漆及稀釋劑,二者均為(wei) 易燃易爆液體(ti) ,非水性油漆及稀釋劑在調漆間調漆過程中經霧化後形成大量的易燃易爆氣體(ti) 液體(ti) 混合物,具有非常高的爆炸危險性,一旦濃度超標,遇到明火就會(hui) 發生爆炸。且調漆間或噴漆房本身就是受限空間,所以大大增加了氣體(ti) 爆炸風險。因此,使用非水性油漆及稀釋劑的調漆間或噴漆房內(nei) 應安裝可燃氣體(ti) 泄漏報警器。當可燃氣體(ti) 濃度超出安全範圍時,可燃氣體(ti) 泄漏報警器會(hui) 發出聲光報警提示,聯動排風扇進行現場排風,降低氣體(ti) 濃度,有效保障噴漆房的作業(ye) 安全。
2024年7月10日,執法人員對江蘇省南通市某展櫃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南通市某展櫃有限公司噴漆室使用到非水性漆,但該噴漆室內(nei) 未設置可燃氣體(ti) 泄漏報警器。對此,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jue) 定書(shu) 》,責令該公司暫時停止使用噴漆間及相關(guan) 設備,並限期整改完畢,達到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要求,確保安全生產(chan) 。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wei) 進行了拍照取證,同時,調取了該公司《營業(ye) 執照(副本)》複印件,總經理和廠長身fen證複印件等書(shu) 麵證據。對公司總經理和廠長進行了調查詢問,製作了《調查詢問筆錄》,二人均對違法事實予以確認。
該企業(ye) 上述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e) 標準"的規定。臨(lin) 江新區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並參照《江蘇省安全生產(chan)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對該企業(ye) 作出罰款人民幣75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中該企業(ye) 使用非水性漆的噴漆室內(nei) 未設置可燃氣體(ti) 泄漏報警器的行為(wei) ,符合《工貿企業(ye) 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10號令)第八條第(六)項:“使用非水性漆的調漆間、噴漆室未設置可燃氣體(ti) 泄漏報警器或者通風設施的;"的判定情形,給企業(ye) 生產(chan) 經營、公司員工安全帶來風險,故應追究該生產(chan) 經營單位的責任。
安全設備作為(wei) 生產(chan) 經營活動的重要設備,其性能優(you) 劣以及使用是否得當,直接關(guan) 係到生產(chan) 經營活動的安全性,以及在發生生產(chan) 安全事故時能否及時救援、減少損失。對安全設備從(cong) 設計到報廢的每個(ge) 環節都實行標準化管理,對於(yu) 保證安全設備的性能具有重要意義(yi) 。生產(chan) 經營單位作為(wei) 安全設備的使用單位,規定其使用安全設備過程中的維護、保養(yang) 、檢測等義(yi) 務,以確保安全設備可以發揮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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