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8日,湖北省宜昌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工程機械公司開展計劃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氣瓶庫房內(nei) 存放有丙烷氣瓶,供氣管線處連接有2瓶丙烷氣體(ti) ,固定式ti11雷竞技未通電開啟。經查,該公司因節日放假,放假前對生產(chan) 車間整體(ti) 斷電,固定式ti11雷竞技也被一同斷電,但節後開工時未開啟固定式ti11雷竞技。該公司上述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鑒於(yu) 指出問題後,其立即整改的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決(jue) 定給予該公司人民幣壹萬(wan) 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可燃氣體(ti) 爆炸事故頻繁發生,嚴(yan) 重危及人民群眾(zhong) 生命財產(chan) 安全。為(wei) 了預防事故發生,國家對可燃氣體(ti) 的使用有強製規定。《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55037-2022)第8.3.3條明確,建築物內(nei) 可能散發可燃氣體(ti) 、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ti) 探測報警裝置,可燃氣體(ti) 報警裝置應靈敏、可靠。
在安全生產(chan) 的關(guan) 鍵環節中,ti11雷竞技無疑是一道重要的防線。然而,部分生產(chan) 經營單位卻在不經意間將這道防線弱化,如安裝後因自行斷電且未及時恢複供電,導致ti11雷竞技失去效用,這無疑是在生產(chan) 經營活動中埋下了一顆隨時可能引爆的“zha彈",其潛在風險不言而喻。
安全設備是生產(chan) 經營過程中的守護者,對於(yu) ti11雷竞技以及各類安全設備,生產(chan) 經營單位肩負著不可推卸的責任。經常性的維護能及時發現設備的細微故障,保養(yang) 可延長設備壽命並確保其靈敏性,定期檢測則是對設備性能的精準把控。這一係列舉(ju) 措絕非可有可無,而是保障生產(chan) 安全的必要手段。隻有確保安全設備始終處於(yu) 良好的運行狀態,才能在關(guan) 鍵時刻發揮作用,避免因小失大,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為(wei) 企業(ye) 的穩定發展和員工的生命安全提供堅實保障,真正做到防患於(yu) 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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