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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業存在三項重大事故隱患,罰款23萬元!

更新時間:2024-12-19  |  點擊率:489

案例概況

2023年5月8日至11日,行政執法部門邀請專(zhuan) 家組成執法檢查組,對某化工公司開展專(zhuan) 項執法檢查,主要對主要負責人履職、特種作業(ye) 人員管理、安全設施設備管理、現場安全管理、重大危險源管理、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管理、安全教育培訓、應急管理等合法性進行專(zhuan) 項檢查。經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行為(wei) :

1. 爆炸危險區域未按規定安裝使用防爆電器設備;2. 可燃氣體(ti) 檢測報警裝置設置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3. 一級重大危險源液氨儲(chu) 罐實際儲(chu) 存量超過設計最大儲(chu) 存量。根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經營單位重大生產(chan) 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二項和第二十項,上述行為(wei) 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執法部門當場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jue) 定書(shu) 》,責令該公司暫時停止使用相關(guan) 設施設備,同時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shu) 》。

處理結果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行為(wei) 1罰款9萬(wan) 元;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行為(wei) 2罰款9萬(wan) 元;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行為(wei) 3罰款5萬(wan) 元。

依據《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行政執法部門決(jue) 定對該公司合並罰款23萬(wan) 元。

專(zhuan) 家評析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生產(chan) 、儲(chu) 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chan) 、儲(chu) 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ye) 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或者國家有關(guan) 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ang) ,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未根據其生產(chan) 、儲(chu) 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ye) 場所設置相關(guan) 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或者國家有關(guan) 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ang) 的,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由應急管理部門處5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guan) 吊銷其相關(guan) 許可證件,並由市場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ye) 執照。

本案中,該公司在爆炸危險區域未按規定安裝使用防爆電器設備的違法行為(wei) 和可燃氣體(ti) 檢測報警裝置設置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違法行為(wei) ,雖然都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但上述兩(liang) 個(ge) 違法行為(wei) 分別違反了不同的標準,屬於(yu) 兩(liang) 個(ge) 不同的違法事實,行政執法部門應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分別裁量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危險化學品的儲(chu) 存方式、方法以及儲(chu) 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guan) 規定。生產(chan) 、儲(chu) 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儲(chu) 存方式、方法或者儲(chu) 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guan) 規定的,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該公司一級重大危險源液氨儲(chu) 罐實際儲(chu) 存量超過設計最大儲(chu) 存量,應當依據本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按照《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生產(chan) 經營單位及其有關(guan) 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liang) 個(ge) 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並處罰"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應對上述三個(ge) 違法行為(wei) 分別裁量,合並處罰。

根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經營單位重大生產(chan) 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ti) 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和二十“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chu) 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chu) 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的規定,該公司存在的三個(ge) 違法行為(wei) 應當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執法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其作出現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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