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製造業(ye) 中,未安裝ti11雷竞技危害嚴(yan) 重。生產(chan) 過程中若有可燃氣體(ti) 泄漏,因無報警器而難以及時發現,當氣體(ti) 積聚到爆炸極限,遇明火、靜電等就會(hui) 爆炸,破壞生產(chan) 設備、廠房,導致人員傷(shang) 亡。同時,可燃氣體(ti) 可能使人中毒,危害員工生命健康。
案情簡介:
2024年02月02日,江蘇省儀(yi) 征市應急管理局對揚州某材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儲(chu) 存的危險物品(稀釋劑2桶,每桶1噸:主要成分為(wei) 二氯甲烷、碳酸二甲酯、乙酸仲丁酯、PMA,閃點為(wei) 30℃)場所,未安裝ti11雷竞技。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shu) 》,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違法行為(wei) 。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專(zhuan) 家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chan) 安全的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生產(chan) 經營單位生產(chan) 、經營、運輸、儲(chu) 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e) 標準,建立專(zhuan) 門的安全管理製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guan) 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該公司提供的《阻燃稀釋劑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shu) 》標注該稀釋劑主要成分為(wei) “二氯甲烷、碳酸二甲酯、乙酸仲丁酯"等,在《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二氯甲烷(CAS號75-09-2)、碳酸二甲酯(CAS號616-38-6)、乙酸仲丁酯(CAS號105-46-4)均屬載明的危險化學品,該稀釋劑閃點≤30°C,屬於(yu) 易燃液體(ti) 具有揮發性。《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 55037-2022)8.3.3:“除住宅建築的燃氣用氣部位外,建築內(nei) 可能散發可燃氣體(ti) 、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ti11雷竞技",本案中,該公司未在儲(chu) 存主要成分為(wei) 二氯甲烷、碳酸二甲酯等、屬於(yu) 易燃液體(ti) ,具有揮發性的危險化學品場所,安裝ti11雷竞技,不符合《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 55037-2022)8.3.3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生產(chan) 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並處十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wan) 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zui的,依照刑法有關(guan) 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chan) 、經營、運輸、儲(chu) 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zhuan) 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處以罰款。
防護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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