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e) 因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目前存在嚴(yan) 重的安全隱患,無法及時監測到潛在的危險情況,如氣體(ti) 泄漏、火災等。這一違規行為(wei) 不僅(jin) 嚴(yan) 重威脅到現場人員的生命安全,同時也可能引發重大的財產(chan) 損失,並導致企業(ye) 受到相關(guan) 部門的處罰。為(wei) 此,建議企業(ye) 立即安裝相應的監測報警係統,以有效防範事故的發生。
2023年8月23日,行政執法部門在對某化工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1)氯乙烯深度脫水裝置區未設置有毒氣體(ti) 報警器,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ti) 和有毒氣體(ti) 檢測報警設計標準(GB/T50493-2019)》;(2)氯乙烯、乙炔氣櫃高低限位聯鎖於(yu) 2023年3月8日申請摘除並在檢修結束後仍未恢複投用。上述行為(wei) 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shu) 》,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存在的問題。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違法行為(wei) (1)罰款2萬(wan) 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違法行為(wei) (2)罰款2萬(wan) 元。依據《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行政執法部門決(jue) 定對該公司合並罰款4萬(wan) 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e) 標準。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e) 標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對生產(chan) 經營單位處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石油化工可燃氣體(ti) 和有毒氣體(ti) 檢測報警設計標準(GB/T50493-2019)》3.0.1規定:“在生產(chan) 或使用可燃氣體(ti) 及有毒氣體(ti) 的生產(chan) 設施及儲(chu) 運設施的區域內(nei) ,泄漏氣體(ti) 中可燃氣體(ti) 濃度可能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應設置可燃氣體(ti) 探測器;泄漏氣體(ti) 中有毒氣體(ti) 濃度可能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應設置有毒氣體(ti) 探測器;既屬於(yu) 可燃氣體(ti) 又屬於(yu) 有毒氣體(ti) 的單組分氣體(ti) 介質,應設有毒氣體(ti) 探測器;可燃氣體(ti) 與(yu) 有毒氣體(ti) 同時存在的多組分混合氣體(ti) ,泄漏時可燃氣體(ti) 濃度和有毒氣體(ti) 濃度有可能同時達到報警設定值,應分別設置可燃氣體(ti) 探測器和有毒氣體(ti) 探測器。"雖然該標準是國家推jian性標準,但該推薦性標準3.0.1的規定則是強製性的,要求“既屬於(yu) 可燃氣體(ti) 又屬於(yu) 有毒氣體(ti) 的單組分氣體(ti) 介質,應設有毒氣體(ti) 探測器。",氯乙烯既屬於(yu) 可燃氣體(ti) 又屬於(yu) 有毒氣體(ti) ,應當設置毒氣探測器。但本案中,該公司在氯乙烯深度脫水裝置區該公司未設置有毒氣體(ti) 報警器,應當依據本條規定對該公司進行處罰。報警設備是保障安全生產(chan) 的可靠技防手段,除了給予值班人員必要的預警提示外,大多與(yu) 緊急切斷、噴淋、排風等應急措施自動連鎖,彌補人為(wei) 處置不及時、不果斷、不穩定等先天不足,一旦關(guan) 閉、破壞,人防、技防措施將有所漏洞,極易引發安全事故。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生產(chan) 經營單位不得關(guan) 閉、破壞直接關(guan) 係生產(chan) 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guan) 數據、信息。生產(chan) 經營單位關(guan) 閉、破壞直接關(guan) 係生產(chan) 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guan) 數據、信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對生產(chan) 經營單位處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該公司於(yu) 2023年3月8日申請摘除氯乙烯、乙炔氣櫃高低限位聯鎖,但在檢修結束後未恢複投用,應當依據本條規定對該公司進行處罰。
上述兩(liang) 個(ge) 違法行為(wei) ,雖然都涉及安全設備問題,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九十九條進行處罰,但這兩(liang) 個(ge) 違法行為(wei) 違反的法律義(yi) 務不同,屬於(yu) 兩(liang) 個(ge) 不同的違法行為(wei) ,根據《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應該分別裁量,合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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