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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氣檢測儀未按規定設定低位報警,河南某公司遭罰8000元!

更新時間:2024-10-08  |  點擊率:617

氧氣檢測儀(yi) 未按規定設定低位報警值,存在安全隱患。立即調整設置,確保低位報警功能有效,及時預警低氧環境,保障人員作業(ye)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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瑤安客戶案例現場圖

《可燃氣體(ti) 探測器》(GB15322.1-2019)4.3.1一般要求4.3.1.1 對探測器進行調零、標定、更改參數等通電條件下的操作不應改變其外殼的完整性。

4.3.1.2 係統式探測器應采用36V及以下的直流電壓供電,獨立式探測器應采用220V交流電壓供電。采用直流電壓供電的探測器應具有防止極性反接的保護措施。

4.3.1.3 自由擴散式和吸氣式探測器應具有獨立的工作狀態指示燈,分別指示其正常監視,故障、報警工作狀態。光纖傳(chuan) 感式探測器的現場探測部件如不具備獨立的工作狀態指示燈,則與(yu) 其連接的控製及指示設備應具有獨立的工作狀態指示燈,分別指示每個(ge) 探測部件的工作狀態。正常監視狀態指示應為(wei) 綠色,故障狀態指示應為(wei) 黃色,報警狀態指示應為(wei) 紅色,低限和高限報警狀態指示應能明確區分。指示燈應有中文功能注釋。在5lx~500lx光照條件下、正前方5m處,指示燈的狀態應清晰可見。

注:正常監視狀態指探測器接通電源正常工作,且未發出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時的狀態。

2024年1月31日,濟源市應急管理局對河南省濟源市某材料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一台氧氣探測器未按規定設定低位報警。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濟源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並作出罰款8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普法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三十六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e) 標準。

生產(chan) 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ang) ,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yang) 、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guan) 人員簽字。

第九十九條 生產(chan) 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wan) 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構成犯zui的,依照刑法有關(guan) 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e) 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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