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men) 必須高度警惕重大安全隱患——未正常啟用可燃氣體(ti) 濃度監測報警裝置的現象。這一疏忽不僅(jin) 威脅到企業(ye) 的生產(chan) 安全,更可能危及員工生命與(yu) 財產(chan) 。可燃氣體(ti) 一旦泄漏而未及時發現,後果不堪設想。因此,各企業(ye) 務必嚴(yan) 格遵守安全規範,確保報警裝置處於(yu) 正常工作狀態,做到防患於(yu) 未然。同時,監管部門也應加強監督,對違規行為(wei) 零容忍,共同守護社會(hui) 安全穩定。
相關(guan) 案例
2024年3月5日,浙江省溫州市仰義(yi) 街道互助聯盟對電鍍園區開展指導服務,發現浙江省溫州市某電鍍有限公司使用非水性漆的噴漆室可燃氣體(ti) 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未正常啟用,根據《工貿企業(ye) 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該隱患屬於(yu) 重大隱患,互助聯盟工作人員當即提報仰義(yi) 街道應消站,應消站工作人員依法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jue) 定書(shu) ,要求企業(ye) 立刻停用噴漆間及相關(guan) 設備設施,完成整改後經應消站驗收方可恢複使用。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工程機械公司開展計劃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氣瓶庫房內(nei) 存放有丙烷氣瓶,供氣管線處連接有2瓶丙烷氣體(ti) ,可燃氣體(ti) 報警裝置未通電開啟。經查,該公司因節日放假,放假前對生產(chan) 車間整體(ti) 斷電,可燃氣體(ti) 報警裝置也被一同斷電,但節後開工時未開啟可燃氣體(ti) 報警裝置。該公司上述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鑒於(yu) 指出問題後,其立即整改的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決(jue) 定給予該公司人民幣壹萬(wan) 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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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啟示
可燃氣體(ti) 爆炸事故頻繁發生,嚴(yan) 重危及人民群眾(zhong) 生命財產(chan) 安全。為(wei) 了預防事故發生,國家對可燃氣體(ti) 的使用有強製規定。《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55037-2022)第8.3.3條明確,建築物內(nei) 可能散發可燃氣體(ti) 、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ti) 探測報警裝置,可燃氣體(ti) 報警裝置應靈敏、可靠。
《可燃氣體(ti) 探測器》(GB15322.1-2019)4.3.1一般要求4.3.1.1 對探測器進行調零、標定、更改參數等通電條件下的操作不應改變其外殼的完整性。
4.3.1.2 係統式探測器應采用36V及以下的直流電壓供電,獨立式探測器應采用220V交流電壓供電。采用直流電壓供電的探測器應具有防止極性反接的保護措施。
4.3.1.3 自由擴散式和吸氣式探測器應具有獨立的工作狀態指示燈,分別指示其正常監視,故障、報警工作狀態。光纖傳(chuan) 感式探測器的現場探測部件如不具備獨立的工作狀態指示燈,則與(yu) 其連接的控製及指示設備應具有獨立的工作狀態指示燈,分別指示每個(ge) 探測部件的工作狀態。正常監視狀態指示應為(wei) 綠色,故障狀態指示應為(wei) 黃色,報警狀態指示應為(wei) 紅色,低限和高限報警狀態指示應能明確區分。指示燈應有中文功能注釋。在5lx~500lx光照條件下、正前方5m處,指示燈的狀態應清晰可見。
注:正常監視狀態指探測器接通電源正常工作,且未發出報警信號或故障信號時的狀態。
本案中,該公司雖然按規定安裝了可燃氣體(ti) 報警裝置,但自行斷電後未及時恢複供電,使可燃氣體(ti) 報警裝置形同虛設,存在重大現實風險。因此,必須給予處罰。
生產(chan) 經營單位確保安全設備,如瑤安氣體(ti) 探測器,遵循《可燃氣體(ti) 探測器》(GB15322.1-2019)標準至關(guan) 重要。這不僅(jin) 是對員工生命安全的負責,也是企業(ye) 穩健運營的基礎。瑤安氣體(ti) 探測器通過定期維護與(yu) 保養(yang) ,以及嚴(yan) 格的定期檢測,能夠精準、及時地監測可燃氣體(ti) 濃度,有效預防火災爆炸事故,確保生產(chan) 環境的安全穩定。企業(ye) 應高度重視,落實責任,讓每一台設備都處於(yu) 最佳狀態,為(wei) 安全生產(chan) 保駕護航。
瑤安氣體(ti) 報警器客戶現場圖
法律依據
1.《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55037-2022)第8.3.3條,除住宅建築的燃氣用氣部位外,建築物內(nei) 可能散發可燃氣體(ti) 、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ti) 探測報警裝置,可燃氣體(ti) 報警裝置應靈敏、可靠。
2.《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生產(chan) 經營單位不得關(guan) 閉、破壞直接關(guan) 係生產(chan) 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guan) 數據、信息。
第九十九條 生產(chan) 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wan) 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構成fanzui的,依照刑法有關(guan) 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關(guan) 閉、破壞直接關(guan) 係生產(chan) 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guan) 數據、信息的。
3.工貿企業(ye) 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八條輕工企業(y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調漆間、噴漆室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ti) 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通風設施的;
第十四條本標準所列情形中直接關(guan) 係生產(chan) 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等設施、設備、裝置,應當保證正常運行、使用,失效或者無效均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
第六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chan) 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chan) 經營單位執行有關(guan) 安全生產(chan) 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e) 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chan) 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guan) 資料,向有關(guan) 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wei) ,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cong) 危險區域內(nei) 撤出作業(ye) 人員,責令暫時停產(chan) 停業(ye) 或者停止使用相關(guan) 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複生產(chan) 經營和使用;
來源:鹿應宣,宜昌應急管理局,版權歸原作者所有